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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此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如何的 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这两者的关系分别为,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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