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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什么是犯罪成立之日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3日
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既成犯的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也即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具体为:①行为犯,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②危险犯,自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③结果犯、结果加重犯,自结果和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④共同犯罪,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⑤预备犯、未遂犯,自预备、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⑥中止犯,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⑦牵连犯,自重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⑧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