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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
  (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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