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事诉讼时效:1年、2年、3年分不清?一文秒懂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阶段和民事诉讼阶段,因适用法律规定的差异,再加之相应体制的不同,裁判人员理念的差别,体现出诸多不同之处。为此,小编结合自学情况,对诸多差异进行逐一探讨,愿作抛砖引玉之举!
仲裁、诉讼之比较,在时效方面的差异比较明显。
一、民事诉讼时效:一年、二年、三年?
(一)三种时效期间的规定
说起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出现过几种时效:一年、两年、三年,这是最常见的时效。其他特殊的时效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三种时效期间如何适用
这里出现了三个时效期间:一年、二年、三年。一年、二年是《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自然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当然,在刚开始实施《民法总则》时,由于与《民法通则》的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重叠、衔接关系,所以容易产生适用一年、二年还是三年诉讼时效的混淆。对此混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多长?1年or3年?
在明确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后,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多长?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一)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就是属于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自然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一年的时效,而非三年。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三、人事争议仲裁时效:60日、一年?
按照前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仲裁时效为特殊时效,仲裁不适用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人事仲裁时效期间又有60日的规定。那么,人事仲裁的时效到底是60日,还是一年?
(一)人事仲裁的60日时效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四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除公务员以外的)人事争议时效修改为一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二十三):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项: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四)项: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五)项: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公务员)人事争议时效仍然为6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第(二)项: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是源于《公务员法》是法律,只能由法律这一层级的位阶进行调整或修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均不能进行修改,因此,只能继续执行60日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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