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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1)执行异议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条
(2)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条 
 (3)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条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关于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后,对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或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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