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过劳死”算工伤吗?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分析:过劳死能够被认定为以上《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第十四条兜底条款的。首先,过劳死外在常常表现为猝死,也就是突然身体某项功能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或者来不及抢救而死亡。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则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可按照第十四条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