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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性是否有不可以参加的工作呢?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而言就是:“(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性确实有不可以参加的工作。但这法律规定事实上是对女性的保护,是从女性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