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8日
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关于配偶权的明确规定,但已有不少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条款。如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插足,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即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是侵权行为,下面亲跟随深圳律师来一起看婚姻法中的法律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任何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这一规定而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均为违法。“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存在
“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夫妻反目,家庭破裂。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对其侵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从而导致配偶一方精神上的痛苦,甚至间接导致受害配偶的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社会价值的贬损。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侵害配偶权的“插足”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而导致“第三者插足”的情形,“第三者”的出现似乎只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但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只是婚姻所衍生的权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临危机时,配偶权利并非丧失,且双方并未作出解除婚姻的决定,即说明双方的婚姻仍有存在意义,是“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了婚姻的最终破裂。同时,“第三者”入侵所造成的婚姻破裂比之婚姻的自行终结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4]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妨碍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要求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过失不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 “第三者”和婚姻过错方之间形成默契,相互配合,使他们之间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隐蔽地存在。但如属于不了解情况,不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在对方隐瞒已婚身份的情况,误当了“第三者”,后知道对方有配偶便主动退出的,不应以“第三者”论处;或者虽明知对方有配偶,但是在被对方胁迫的情况下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因行为人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其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自不构成侵权。至于“第三者”主观过错的举证问题,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除非 “第三者”明确举出反证,只要“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重婚或者同居,即可以认为其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形态。
可见,“第三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过错侵权赔偿的法律要件,可以认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