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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业秘密各大企业你们是怎样认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1.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 即具有秘密性、新颖性
 
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直接获取的信息 , 这正反映出了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不为 “ 公众所知悉 ” 中的公众不是指所有的自然人 , 而是指某一行业或准备涉足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该秘密的使用中取得经济利益的人或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是相对的 , 亦即知悉的主体是相对的 。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技术和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 , 只要不是本行业 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 , 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 , 都可以满足新颖性这一条件 , 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即具有价值性 。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指其现在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通过将来的使用而体现出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它并不要求在发生侵权诉讼时已被原告所使用 , 只要将来可能使用 , 就不能否定其潜在的价值。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既不能用其产生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 , 也不能用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成本来计算 , 有时花费代价很小的商业秘密却可导致巨大的竞争优势 。如果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给权利人带来某种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 就没有秘密性 , 法律也没有对之进行保护的必要 。这一点使它和政治秘密、个人隐私区分开来 。
 
3.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合于使用 , 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 , 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它不限于目前可以在商业中运用 , 也包括将来可以在商业中运用 , 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 抽象的概念和原理 、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 , 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