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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权转股权验资实务初探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债权转股权验资实务初探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债转股验资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此我们给合一个具体实例,从专项审计、评估到验资报告的出具,谈谈债转股验资业务的做法与思考。 
债权审计 《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是货币出资,我们要审验货币的进账单、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以此作为验资的依据,虽则也需要审验,但没有必要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而债权出资的依据,由于发生时间久远,债权内容各异,要取得验资依据,只能靠审计来实现。我们认为债权审计的目标是《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