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南京养母虐待养子案看鉴定意见的质证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南京养母虐待养子一案经过三天公开开庭审理,于十一国庆的前一天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依法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及判决6个月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鉴定机构出具的被害人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其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
本案中鉴定意见对定罪和量刑都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没有达到轻伤,只是轻微伤,则被告人就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构成了重伤则量刑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影响很大,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重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该考虑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质证。作为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实体方面的质证主要是对鉴定意见的结论提出质疑。首先,律师应该对事实本身涉及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对案件事实本身做出基本的判断。如上述案件中,律师要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基本的了解,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可以判断是否构成轻伤一级,从而判断鉴定意见给出的结论是否正确,从而决定是否就该部分提出质疑以及准备质疑的理由。其次,当律师判断鉴定意见的结论不合理或者通过与专业人员沟通后认定鉴定意见结论不正确时,律师可以联系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专家证人由于具有专业的知识,可以对鉴定意见采取的方法是否正当,论证是否充分合理、结论是否正确进行全面的质疑。最后,对有些鉴定意见可以就其结论与案件的相关性提出质疑,提出鉴定意见与案件关联性小,不应当采纳。
程序上的质证主要针对鉴定意见的做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由于是一种对案件定性和量刑影响都很大的相对正式的证据,法律对其有相对严格的规定。首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任何一个不具备资质的做出的鉴定意见就无效,法院不予采纳,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资质,但是做出鉴定时存在资质瑕疵的时候,该鉴定意见任然无效。其次,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应该质疑,法律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结论的正确性,对鉴定的样本、仪器、人员技能水平和人数都有严格要求,所以可以就这几个方面找是否存在问题,提出质疑。最后,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质疑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该鉴定意见法院不应当采信。
对鉴定意见不服的,除了上述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提出质疑外,也可以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相应机关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撤销之前的鉴定意见,在法院审判阶段也可以提出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