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不离家,此期间产生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杨某与胡某一次大吵后,赌气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双方有点后悔,因此仍在一起居住,但未办理复婚手续。后杨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作家里的生活支出。18年,杨某因病去世,张某要求胡某偿还借款,胡某以杨某借款时两人已离婚为由拒绝还款。请问:离婚不离家,产生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不认可其夫妻关系。已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而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旧同居在一起的,由于在此期间双方已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这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有财产处理,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对于此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