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导读:我们时常会因为买卖合同而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费时费力费钱,如何避免这些可避免的麻烦,我们将用案例为您分析。案例简介:货物到位后却收不到货款
2014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商品订购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儿童游乐、健身器材。该合同约定:产品总价156800元(不含税);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需支付甲公司定金,货到安装调试完毕,乙公司三天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三天内付清甲全部货款;乙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每迟付一日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违约金。该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5年3月6日确认甲公司已将儿童游乐、健身器材全部安装到位,并于2015年4月2日确认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6800元。之后,乙公司未支付该货款。
法官判决: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6800元;
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156800元,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违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1、根据案情可以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商品订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依约交付并安装了涉案货物,乙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156800元。据此,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同时,根据商品订购合同的约定,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付一日需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造价1%的违约金。因此,乙公司在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需赔偿甲公司的违约金损失。庭审过程中,甲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降低为以未付货款数额为本金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诉讼请求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亦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甲提出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律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第一款:【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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