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的代位权的含义,多个债主体的代位权问题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一、民间借贷的代位权的含义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借款人怠于行使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贷款人造成损害,贷款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借款人向借款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借款人的债务人对民间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和借款人而言是第三人,当贷款人行使代位权时,借款人的债务人是次债务人。
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负债后,为了迟延履行债务或者逃避债务,不行使对他人享用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甚至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贷款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保全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合同法》为债权人设立了代位权。代位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二、多个债主体的代位权问题
1.在有多个贷款人却只有一个次债务人的情况下,所有贷款人对唯一的次债务人都有代位权,但是,其中一个贷款人或者部分贷款人已经行使了代位权,且次债务人已将全部债务向一个或者部分贷款人履行,次债务人债务已经消灭,因而,借款人的其他贷款人不得对该次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向已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仍有其余债务未清偿的,其他贷款人就剩余部分仍可以行使代位权。一个或者一部分贷款人已经行使代位权,但次债务人未向贷款人履行义务的,其他贷款人若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可以依法参与分配。
2.在多个贷款人有多个次债务人的情况下,每个贷款人对每个次债务人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当其中一个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满足一个贷款人的代位债权后,该已行使代位权的贷款人不得再向另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一个次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满足一个贷款人的代位债权的,贷款人呢就不足部分仍可对其他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样,次债务人因一个或者一部分贷款人行使代位权而履行全部债务,不在向其他贷款人履行债务。
3.在只有一个贷款人却有多个此债务人的情况下,这个贷款人对所有的此债务人都享有代位权,但是,这个贷款人选择其中一个或者一部分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已经满足代位债权的,不得再向其他此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借款人的债务人既有代位债权人又有直接债权人(指贷款人的借款人以外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都要求该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如果其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有的借款人的债务人就认为,代为债权人与其隔一层关系,有钱也应当先偿还直接债权人。这就涉及在两者关系中是否存在优先受偿问题。在直接债权人和代位债权人都向借款人的债务人主张到期债务时,是否存在清偿顺序和优先受偿问题?我们认为,不存在这个问题,理由是:代位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仅是债权主体发生代替问题,并不降低债权地位,也不影响债权的实现,它与直接债权人的债权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直接债权对代位债权无优先受偿权,也不分先后顺序受偿。当借款人的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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