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一般都是因为当事人具备一些特定的情形,单位才会分配给他,那如果日后夫妻要离婚的话,单位福利房是如何分割的呢?
案例简介:
李和韩属于典型的闪婚族,两人在某相亲网站相识不到两个月,就牵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两人蜜月旅行后,李就向单位申请购买了单位的福利建房,因为公司有规定,结婚后的职工可以向公司申请福利建房。 所以,公司核实相应情况后,很快就批准了。 但高兴之余。两人就为购房款而发愁了,因为结婚得早,两人也没有多少积蓄, 于是两人向李的哥哥借了20万元购房,又向李的叔叔借了8万元用于装修。
但购房后不久,两人就因为各种小事情闹矛盾,闪婚族,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也意识到这场婚姻确实是个错误,于是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对这套房产的分割却起了争执,李认为这是他向自己的哥哥、叔叔借的钱购房,这套房产应该属于他个人所有,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但韩认为这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奈之下,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和被告韩经恋爱、结婚,婚后花费20万元购房一套,且该涉案房屋装修款经原、被告确认为8万元。原告李的哥哥曾向李汇款20万元,用途为购房。 但原告李主张向自己叔叔借款8万用于装修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不予确认。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后购买房屋归李所有,原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款人民币的二分之一以及装修款的二分之一补偿给韩;
原、被告共同偿还向原告哥哥所借债务人民币20万元。
律师分析:
该房屋是属于婚后购买的,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韩有权利分配该房产。
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对于单位福利房,夫妻离婚时具体分哪几种情况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且已全部付款的,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该房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第三种情况,如果该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房产证,该单位职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仅仅只是缴纳了使用费,离职时该房屋还是要收回的,那么,离婚时一般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但双方共同缴纳的使用费可以共同分割。
第四种情况,即上述分析的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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