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还押金
2016年6月16日,xxx通过xx网站得知xxx物业管理公司正在招聘保安,遂到该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办理入职过程中,xxx物业管理公司以需要提供制服为由,要求xxx交纳押金300元。无奈之下,xxx与2016年6月18日向xxx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工作服抵押金300元。2016年6月20日,xxx物业公司将xxx派至xxx公司担任保安员一职,工资由特安全物业发放,工资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按每小时10元计算。由于xxx物业发放。2017年6月21日,双方解除合同后,xxx物业拒绝返还押金。协商无果后,xxx将xxx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上述案情属实,遂作如下判决: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xxx工作服抵押金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物业负担。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实属违法,所收押金应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特安全物业公司以收取制服押金的名义向爱学习收取押金属于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为违法行为。且该工作服爱学习已返还,其再无其他合法之理由,故特安全物业应返还押金300元。
以上为应聘工作押金问题的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致电xx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