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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却无凭证,能否认定已偿还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甲方(债权人)B公司与乙方(债务人)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万元,甲方于2013年12月28日将款项足额交付乙方,乙方给甲方开具相关票据;乙方承诺于2014年12月27日前将欠款归还甲方。协议尾部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亲笔签名并标注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A公司于首次开庭时亦确认与B公司的借款事实,承认收到135万元借款,A公司虽在开庭时否认了先前的主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案件中,B公司提交的《协议》、转账支票、客户对账单、食堂财务记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了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能够证明B公司已将300万元借款足额支付给A公司,而A公司至今未予清偿。故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本案中,依据诉争《协议》,转账支票以及A公司出具的收据,均载明A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就诉争款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A公司虽上诉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诉争《协议》中约定的300万元借款实际是B公司的上级单位向A公司支付的项目运营活动经费,但A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运营活动经费事宜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该陈述与其出具的收据载明内容不符。 
        其次,A公司主张其仅收到135万元转账支票,剩余165万元未收到;B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已经支付全部借款,剩余165万元系通过其食堂账户转账,并提交了其食堂财务记账凭证、转账凭证、收据等佐证。依据B公司提交的上述转账凭证,其食堂系于2013年12月30日分多笔转账165万元,且A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出具的收据中亦载明其收到借款300万元。A公司虽主张该收据系针对此前B公司出具的300万元转账支票出具,后因该转账支票无法入账,故B公司又出具了135万元转账支票,剩余165万元一直未支付。但A公司未就其主张的300万元转账支票无法入账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且其在仅收到135万元后未将诉争收据收回,或举证证明其曾要求B公司将该收据退回或更换,与常理不符。 
        因A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故B公司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却无凭证,能否认定已偿还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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