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最美实习铁警李x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最美90后实习铁警舍命救人
据媒体报道:2012年7月9日下午,xx地站有人冲下站台企图自杀,20岁的铁警学员李某上前救人,结果两人遭列车撞击。自杀者深度昏迷,李某被同事拖出时,双腿已经被碾轧得血肉模糊,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事情发生后,网友纷纷在微博上转发、留言,祝福这位小伙子,不少人称他为“90后最帅铁警”。公安部、铁道部领导也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李某。其所在学校作出决定,号召全校师生向李某学习。
最美铁警的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
然而,媒体却报道说,某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李某的英勇行为确实令人尊敬和动容,但由于他当时正在执勤,那么,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所以从相关法律条文上来说,并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非也!
笔者认为该负责人的说法很不“负责”,至少他误读了《见义勇为条例》的立法精神。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古往今来。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见义勇为法”。不过,一些地方法规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尽管这些规定见仁见智,但统观其立法精神则基本一致:见义勇为应当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构成“见义勇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为此,笔者认为,李博亚舍己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法规把“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限定为见义勇为的前提,例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也许这正是那位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武断地认为李博亚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
然而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有不同见解。
据媒体介绍,这个做好事的小伙子李博亚系郑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1级公安技术系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学生,20岁,河南平顶山鲁山县人,事发前正在昌黎铁路段参加社会实践。
既然李博亚在事发时的身份是“实习铁警”——尚未毕业的警校学生,严格意义上讲他还不是真正的铁路警察,那么《人民警察法》关于“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人民警察应当立即救助”这一规定对他来讲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换句话说,看到旅客跳车自杀而奋不顾身地救助并非是这位实习铁警的法定职责。笔者有理由相信,即使当时李博亚没有舍身相助,他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当然,这样做是否会面临道德的压力则另当别论。
《见义勇为立法》迫在眉睫勿使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因为如此,见义勇为者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事迹层出不穷,这说明我们的国民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毋庸置疑的是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现象也屡屡发生。笔者认为这与国家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立法不无关系。正如前文指出,尽管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然而这些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规定差别很大。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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