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入股公司替人代偿债务,为何还会败诉
李某与某农产品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约定,李某入股农产品公司。石某向李某提供了农产品公司《债务清单说明》,并承诺除公司正常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外公司再没有任何债务及或有债务事项,如发生债务清单以外的公司债务则由石某承担。李某在入股公司后发现农产品公司并未实际清结公司经营导致的负债,且李某代为清结了其中的绝大部分。李某认为农产品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如实向拟投资入股人告知公司负债情况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无需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应承担的如实告知及瑕疵担保义务,石某应对李某清结的农产品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当事人依法达成的约定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性规范
本案例的关键问题是李某请求石某承担民事责任有无法律根据。根据双方的约定,石某虽向李某承诺,公司已没有任何债务及或有债务事项,如发生债务清单以外的公司债务由其承担,但该承诺的前提是“除公司正常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外”,而案例所涉债务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债务,那么无论债务清单是否列明债务已经清结和尚未清结,该债务均不属石某承担债务的范围。
总之,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依法所达成的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