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识别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
某电子锁公司欠某银行贷款无力偿还。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460万,用于偿还电子锁公司所欠的贷款。某钢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2460万元保证担保。
之后债务到期,实业公司无力履行债务,作为保证人的钢铁公司称银行与实业公司恶意串通,保证合同应为无效。且发现保证合同的金额为2460元整,才同意在保证合同上盖章。对此,说明钢铁公司的真实意思是提供2460元的保证。
合议庭意见:没有加重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钢铁公司的请求,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没有加重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判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串通的关键点就是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隐瞒主合同内容、恶意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本案例中,某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而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实业公司借款系用于偿还某电子锁公司欠银行的债务。对此,钢铁公司应当知道,可见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隐瞒借款用途,也并未因此加重了钢铁公司的保证责任。
另外关于钢铁公司认为保证合同上面的2460元保证担保问题,实际上可以通过其它法律文书予以佐证,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等。钢铁公司在实业公司给银行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上盖章,确认同意担保的金额为2460万元;在其《董事会决议》上一致同意提供担保的金额亦同样为2460万元。据此,说明在保证合同签定过程中,钢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提供2460万元的保证,说明保证合同记载的担保金额2460元整漏写“万”字。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