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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留置期间主动退赃还判刑吗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是可以进行留置的,留置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留置时间,那么留置期间主动退赃还判刑吗?
一、留置期间主动退赃还判刑吗
        被调查人员留置期间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要不要判刑,要依据其犯罪情节而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确定是否判刑,如果判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调查人员留置期间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要不要判刑,要依据其犯罪情节而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确定是否判刑,如果判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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