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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下级能否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管辖权确定的形式有很多,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那么下级能不能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一、下级能否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移送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民事地域管辖权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移送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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