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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妻子要求改判老公再婚前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李四与张三系夫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王五系张三的非婚生女儿。2014年9月李四和张三的父亲均收到尹欣怡的母亲王五发送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张三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欣怡2014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欣怡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在李四的追问下,张三方称王五曾于2014年4月以尹欣怡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王五曾于2008年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了判决。现因(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了改判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对于支付尹欣怡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张三的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张三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张三按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到尹欣怡20周岁时止,并无不当。虽然张三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张三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张三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张三就支付尹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律师说法: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充分明确 
        1.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2.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本案中,张三对于支付尹欣怡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张三的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张三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张三按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到尹欣怡20周岁时止,并无不当。虽然张三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张三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张三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张三就支付尹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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