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5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店铺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灵活性、便捷性、对象无限性等特征,给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途径,也引发了网络店铺侵权纠纷的不断增长。特别是新类型的借用他人名义开办网络店铺侵权纠纷,因顶层立法的尚付阙如、网络店铺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以等弊端,导致了网店归属认定的现实混乱。本案系因个人借用企业营业执照绑定个人淘宝网店后,企业收回网店引发的纠纷,属于新类型的网络侵权案件。根据淘宝规则,以企业营业执照开办的网店,其实名认证与对外公示信息均为许河器材厂。由此,网店的归属问题,成为了判定材厂是否构成侵权的具体依据。
当前网络店铺的交易模式一般分为B2B、B2C、B2G及C2C四种,其中,采取C2C、B2C交易模式的网络店铺,较为常见且易引发纠纷。[1]由此,应以C2C、B2C交易模式下的网络店铺为视角,针对借用他人名义开办网络店铺的权属争议做进一步探讨。
一、实证检视:借用他人名义开办网络店铺权属判定困境
(一)司法现状概述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店”“借用”“侵权”为关键词,以“民事案件”“一审”“2015年至2017年”为筛选条件,共获取裁判文书105份,剔除裁判文书中非涉因网店引发侵权纠纷的及未采取C2C或B2C交易模式的网店的案件,获得样本72件。其中,网店权属争议引发的侵权纠纷24件。其中,实际经营主体起诉要求注册主体返还网店的案件18件,主要事由为注册主体通过更改网店账户密码、擅自转让网店等方式,使得网店实际经营主体丧失对网店的控制能力。且在网店归属判定上,各法院做法也有差异,如有7件认为实际经营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9件判决驳回了实际经营主体的诉讼请求,2件支持了诉讼请求。而注册主体起诉实际经营主体要求给付财产的案件6件,主要事由为注册主体认为其为网店所有人,实际经营主体应偿还代偿借款及返还通过网店所得财产;其中,注册主体要求偿还代偿借款的请求均得到支持,但返还财产的请求均未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