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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分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5日
公司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而股东为保护自己利益而提起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是否仍然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掌握裁判的技术甚至艺术,这不仅表现在要有能力解释成文法条,更要有能力对于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作价值补充、对于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1]本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范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系、我国法律保护交易的原则精神、公司治理内部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四个角度展开论述,最终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的裁判思路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股东作为原告提起的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中有效处理民法(特别是合同法)与商法(特别是公司法)之间的衔接适用做了有益深入的探索,为今后的类案审理中准确、快速甄别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并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纷争提供了借鉴。
1、分歧:是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司的股东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否主体适格,可进一步抽象股东以自己名义、为自己利益提起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2]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该观点认为,所谓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相应地,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然而,当侵权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因为存在利益冲突,公司就可能不追究或者怠于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这样就会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规定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该观点认为,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公司法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见于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两个前提要件:首先,原告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次,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而股东直接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前提条件。股东提起的诉讼以请求权来源为准,分为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前者是股东基于自身股东地位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自益诉讼( 分红权之诉) 和共益诉讼( 比如查账权之诉) 。后者是股东基于公司的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4]分析可知,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相比,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
1)从诉讼目的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这种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内容;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享有的直接诉讼权利在本质上应当属于股权中的自益权内容。判断股东的诉讼目的,既可以从股东的起诉状和庭审陈述意见加以获知,如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42526条可知,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会直接明确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5]
2)从诉讼中的被告看,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可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3)从诉讼结果的归属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胜诉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一起间接地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如果股东败诉,则由败诉的股东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可能承担被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胜诉或败诉的结果均由作为原告的股东承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