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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未成年人实施纹身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5日
纹身是使用染料或其他难以去除痕迹的颜料在皮肤之下刺上图画。虽然当前社会舆论对纹身有不同看法,但法律对纹身没有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纹身从业人员在成年人自愿或同意下为其纹身,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律未对这种纹身行为作否定性评价,纹身从业人员无需为其实施的纹身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接受纹身者是一个未成年人,是一个正在初中就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接受纹身,纹身从业人员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自愿行为,是否可以减轻免除纹身从业人员的责任,造成大面积纹身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在其中存在过失,上述问题系本案争议之所在。对于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纹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纹身之后如要清洗,需要长时间、多次数的清洗,清洗纹身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和伤害,清洗的效果亦难以预料,而且对皮肤的反复清洗,易造成皮肤的损伤,导致其他的皮肤疾病。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人们对纹身者特别是大面积纹身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评价度较低,极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未来的入学、社交、参军、考公务员、其他就业甚至婚恋。未成年人出于寻求刺激或新鲜感、盲从等动机,草率地作出纹身决定,这一决定往往遭到父母的反对,待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上因身上的纹身受挫,可能会后悔当初纹身的决定,但纹身给身体带来的伤害和影响却可能伴随一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纹身,相对于提供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和出售烟酒,纹身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显然更大。虽然法律未明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纹身行为,但根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纹身行为更应在法律禁止之列。进一步的建议
青少年崇拜纹身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当今有些以黑道人物为主人公的影视、书刊充斥文化市场。这些黑道人物前呼后拥,八面威风,致使一些未成年人盲目崇拜;而这些黑道人物大都纹身,于是未成年人也模仿他们进行纹身。二是现实中纹身现象的影响。社会上纹身现象以及所谓的纹身魅力,会刺激一些未成年人盲目追求模仿。三是未成年人自身认识能力低下的影响。由于认识能力低下,分不清美丑善恶,因此把纹身当作“美”的东西去追求。四是对纹身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监管缺失。法律没有对纹身行为作出规制,对未成年人的纹身行为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营业执照上只需注明美容行为,就可以提供纹身服务,而且纹身服务不区分对象,只要有钱赚,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任何人进行纹身,监管部门以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对纹身行为不予管理。
对此,首先,要净化社会文化市场,绝不能让凶杀武打等不良社会文化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要让正面人物形象为主人公的文化艺术占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使青少年从小受到潜移默化的良好教育。其次,要重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让未成年人懂得明辨是非,认清善恶,不要随波逐流,更不要被一些丑恶的社会风气带着走,特别是对一些问题青少年,更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控。其三,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纹身行为,如我国香港地区在多年前就制定了《青年人纹身条例》,规定为18岁以下的青少年进行纹身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也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中加入这一条款。其四,要加强对纹身从业者的监管力度。纹身从业者应取得营业范围为纹身行业的营业执照,规范针头和颜料的使用,规范纹身的对象。最后,可提倡装贴式纹身。装贴式纹身用贴纸在身体上展示图案,不伤及皮肤,且易于去除,如一些未成年人确实喜欢纹身,可建议他们使用贴纸,如此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在他们心智成熟不想要纹身时,也可以随时去除,而不用受清洗纹身之痛。
此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