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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6日
刑民交叉出现的根源不在于客观事实本身存在交叉,而是源于对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的法律规范有刑民之分,只要存在法律规范的刑民区分,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和规范就不可避免。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形成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
一、一事不再理的刑法根源及同一事实认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载明“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合上述规定和批复, “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刑事、民事法律规范同时对同一事实进行评价和调整;二是刑事案件吸收民事纠纷,被害人的损失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实现,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应当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三是因刑事判决主文对民事责任作出裁判,故被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均不予受理。刑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中把该不予受理情形俗称“一事不再理”,其实质是:因民事纠纷被刑事案件吸收,被害人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基于是否“同一事实”,人民法院对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否继续审理出现差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继续审理”,基于是否“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否继续审理亦出现差异。上述“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亦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该种类条文均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为基石,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是否应继续审理作出了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在梅振娇与李红玲、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1]中认为“刑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均规定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该裁定书认为“同一事实”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与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内涵相一致。无论刑事法律规范还是民事法律规范,均是对现实行为的规范,司法裁判的起点亦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行为,因此,刑民交叉中的“同一事实”应界定为“同一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为宜。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