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交强险赔偿问题。
机动车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购买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如果没有参加交强险购买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二、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首先说一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包括:小型汽车、特种车、有轨或无轨电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农用车、三轮农用车、大型或小型方向盘式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全挂车、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5)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蓄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说一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主要责任者承担90%;
(3)同等责任者承担60%;
(4)次要责任者承担40%;
(5)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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