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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绑架罪共同犯罪问题如何认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案情】

  李某找到王某商量绑架陈某儿子,要陈某拿钱赎人,王某表示不同意。于是李某自行到陈某儿子的学校附近,见到陈某儿子后谎称带其去玩,将其带至山中某废弃木屋内,李某想将其捆绑,但由于陈某儿子反抗欲逃离现场,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捡起石块将陈某儿子砸死,后李某将尸体藏匿,逃离现场。次日,李某找到王某,告诉王某其绑架杀害陈某儿子的事,要王某打电话向陈某索要赎金十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打电话给陈某向其索要赎金十万元。

  【分歧】

  本案中,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应当构成绑架罪,对于李某的定罪没有疑问,但是在李某杀害被绑架人后,王某明知这一情形的情况下,又继续实行了索要赎金的行为,对于王某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犯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理由为:虽然李某第一次提出绑架行为时,王某拒绝,但是在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事先的通谋和事中的通谋,王某后加入李某犯罪行为,属于事中的通谋,根据承继共犯的理论,后行为人就其本人加入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犯。王某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理由为:李某第一次提出绑架行为时,王某已经明确拒绝,即在犯意上与李某不存在共同犯意。《刑法》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案例中,李某已将被绑架人杀害,已经不存在绑架勒索的可能性,因而王某后参加索取赎金的行为只能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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