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绑架罪刑罚层次少,起刑点高,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对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各地已相继出现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案例,但对于“情节较轻”的认识并不相同。本案被告人方某某扣押人质后,向被害人父母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方某某的绑架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们认为,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复杂客体。绑架罪情节较轻,就应从绑架的暴力程度、受害人有无受到明显的伤害、被告人有无拿到绑架赎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综合认定。一般而言,绑架手段特别恶劣,暴力程度很高,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勒索到手数额较大之财物,或者实施两次以上绑架等,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首先,本案绑架的暴力程度尚不严重。采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是绑架犯罪的主要特征,绑架犯罪分子为非法获得钱财,往往在作案时不择手段,不少在绑架过程中即致人伤亡。故绑架时的暴力程度,是确认情节轻重首先需要考虑的内容。本案被告人只是将小孩抱至春江路边的围墙内,未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足以认定其绑架的暴力程度并不严重。
其次,被绑架的被害人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绑架人质后被告人如何对待被害人,这是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绑架以后未加害被害人,可以得到较轻处罚,否则就要重判,致人死亡或杀害被害人的,法律还规定为适用绝对刑——死刑。这既是宽严相济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一种导向。本案被告人绑架小孩后只是限制其其人身自由,未对其捆绑、殴打,在围墙内也只是将小孩放在一边,以致小孩得以自行离开,后被他人送回家中,也未发现被害人受到其他伤害,或者有其他后果。
再次,被告人没有拿到绑架赎金。绑架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此勒索钱财,故被告人有无拿到绑架赎金,同样是认定绑架罪情节是否较轻的重要情节。因为财产权利是绑架罪的双重客体之一,绑架人只要侵犯了其中的客体之一,拿到了绑架赎金,就不能认定绑架罪情节较轻。本案被告人电话联系受害人父母勒索赎金,但尚未确定赎金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也未确定人质与赎金的交换方法,被害人就走掉了。被告人失去人质后,未再次寻找人质进行扣押,或者再打电话勒索赎金,也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是极深。综上,××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绑架犯罪情节较轻是正确的。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