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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事后抵押应当认定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在该抵押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