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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益事业”,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公益的非营利性事项。“社会捐助”,是指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专项基金”,是指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对单位经济性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注册资金来源、人员管理、利润分配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单位虽然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但是国有、集体所有制主体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个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约定可以自主分配的,不属于贪污。(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