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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审查贪污贿赂案件的自首材料?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7日

犯罪事实虽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犯罪分子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分子虽受到调查谈话、讯问、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但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线索经审查调查不属实的情况下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均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在交代了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外,又交代了未被掌握的不属于同种罪行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对该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认定,不能仅凭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行为人交代犯罪事实之前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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