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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5日

一、“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如何看待“假离婚”对身份关系的影响?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离婚无真假之分,当事人认为的“假离婚”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 
       离婚可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为购房“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出于简化程序、加快进程之目的,会选择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a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如何认识“假离婚”对于财产关系的影响?其中的问题在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是否因“假离婚”而无效、或被撤销?能否不按离婚协议而另行分割共同财产? 
       二、“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的问题,主要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1 . 关系到基于“假离婚”协议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够重新分割 
       如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具体操作模式通常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名下所有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另一方符合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后购置新房,完成新房产权登记后,“假离婚”之目的达成。在实践中,“假离婚”协议还可能约定诸如“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现有的房产/财产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予另一方具体数额的补偿”等财产分割内容。还有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假离婚”的意思,另外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 
       若“假离婚”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不按“假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相应夫妻共同财产,可重新分割。 
       2 . 关系到“假离婚”后对所购房产的出资,是否为个人财产出资 
       如果认为“假离婚”协议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或将影响双方对新购房产的出资性质,即“假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一方的财产,一方有证据证明是用该等财产出资购房的,该部分出资原则上属于一方的个人出资,继而可能影响“假离婚”所购房产的分割。 
       实践中,基于“假离婚”的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假离婚”本身与“真离婚”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样本案例中,有十三个案例持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某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即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之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以以“假离婚”为名而随意变更民政局所留存的离婚协议,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进一步认为,一方以双方假离婚为由主张所签协议中财产约定无效,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即便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另一方承认离婚是为了购房等,亦不能改变离婚登记以及为了离婚之目的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 
       观点二:“假离婚”协议在具备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撤销情形时,可予以变更或撤销。所有样本案例中,未涉及相关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要以“欺诈、胁迫”为由变更、撤销业已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比较困难。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中,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另外达成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一部车辆、现金70万元归男方所有;夫妻共有的公司、店铺的经营权及利润均归女方所有;夫妻共有的另二处房产归婚生子所有。由于女方迟迟不兑现“过一段时间复婚”的承诺,男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表示会复婚但迟迟不兑现,男方因此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离婚协议应予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进行分配。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情形,至于是否显示公平的问题,双方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协议对财产分割兼顾了家庭各成员的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诉请。二审后,男方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高院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哈尔滨中院维持二审判决。后,黑龙江高院再审认可一审法院观点,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四审”,历时六年多,终于“尘埃落定”,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三:“假离婚”协议因双方在签署时,对相关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样本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持此观点。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种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通谋虚伪的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双方一致对外做出虚假的、非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双方合意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但其真意并非追求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该条为《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吸纳。 
       除了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主张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也是推翻“假离婚”协议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存在获得支持的可能。21起样本案例中,有3起案例持此观点。 
       此外,笔者又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进入,以“假离婚”为关键词,截止2020年6月4日,有15起案例,其中争议焦点涉及“离婚协议是否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的有8起,判决认定离婚协议无效的有7起、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的仅有1起。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有效,离婚协议因意思表示虚假无效,男女双方签署的约定“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离婚后必须复婚”的离婚补充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公序良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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