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吗
1、夫妇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获得的房子,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归属于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假如明知一方为私自处分,或是房子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面处分无效。
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面处分给第三人的状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妇双方的亲属或是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妇一方单方面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妇一方私自处分房地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讨回该房子的,不应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吗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关“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必须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决策。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妇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妇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可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抵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妇共同共有的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讨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妇一方私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害,离异时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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