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热恋时赠予财物给对方
2013年6月,广州白领郑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陷入热恋的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了何某的要求,先后往何某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4万多元。恋爱才谈了1年多,两人就分了手。分手后,郑某愈发认为感情遭受欺骗,他要求何某返还此前给她的4万多元,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郑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将4万多元汇款如数返还。
法院判决: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给郑某。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属于附目的赠与,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一般来说,在订亲时说媒人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就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律师说法:热恋时赠予财物给对方,分手后可否要求退还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属于附目的赠与,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本案中,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最终两人分手,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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