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除了共同签名之外,以下几种,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
(一)夫妻双方就债务达成事后合意。双方达成合意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事先合意,也就是共同签名,二是事后合意,也就是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达成合意,事后合意可以是明示的,比如微信、QQ、短信表达了认可,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借款汇入了非举债方名下或者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或者非举债方事后曾做出归还贷款的行为,或者该笔借款是以非举债方名下的财产作为抵押的。这些行为都能够推断出,虽然夫妻双方没有一起签字,但是就共负债务达成了合意,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一是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二是虽为大额债务,但属于婚后长时间内积累形成,每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说,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或者共同参与;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支出最后受益的是家庭;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在这些支出上,夫妻双方利益一致,或者为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过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途属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婚前一方借款购买房屋,购买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这笔专属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合理的。
(四)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主要看是否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经营利润是否共享,经营收益是否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2019年备受关注的“小马奔腾公司夫妻共债案”,法院就是依据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夫妻都是公司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公司经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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