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认定直接抚养人的一般规则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认定直接抚养人的一般规则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法律规定不同年龄段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基本规则。(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女性在抚养婴幼儿方面与生俱来的耐心、细心、温柔等性格优势,以及婴幼儿子女对母亲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于母方也并非绝对,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条,母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确实无法妥善照顾子女。(2)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四种情形可以优先考虑。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在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子女真实表达自己意愿时,这种意愿作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考量因素予以采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的脾气性格、道德品质、经济状况已经有一定的感受;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生活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能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由谁抚养具有发言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子女的意见。然而,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关于子女意见的审查方式。子女意见往往因受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受到父母双方的压力,难以体现真实意思。因此在听取子女意见时,法院应通过单独做笔录的方式进行询问。首先,要创造条件、营造环境消除子女的顾虑,避免其因为担忧、恐惧而表意不真实。有条件的可由执业心理咨询师配合,一同或者单独进行心理干预并形成报告,作为裁判的参考性依据。其次,在听取子女意见后,应二次询问其最终意见。允许子女意见反复,但需保证意见的确定性和真实性。最后,可以要求有书写能力的子女通过自行书写的方式将其意见固定化。若子女意见前后矛盾、存在反复或有难言之隐时,可视为子女的意见表达受到干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确定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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