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延伸民法典规范内容的新方式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民法典总则部分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确立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民法典适用的疑难问题中,当出现法律价值冲突、法律规范空白时就需要运用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习惯来作出司法裁判,而由于上述概念在司法裁判中难以掌握其对应的客观具体内容,难以统一裁判尺度,需要通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民间法作为国家法原则性、方向性、概括性内容的延伸和补充。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服务村(居)依法治理,协助村(居)委员会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治审核的指导意见》,将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查纳入了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起草有助于将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民法基本原则、地方民事习惯纳入基层自治规范,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为相关争议的裁判提供依据,延伸民法典规范的内容,形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衔接与有效互补。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进程既非一概拒绝外来法律观念,也非简单复归传统法律文化,而是要在包容整体价值与个体价值、人情与法律、社会转型与弘扬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完成东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兼容与吸收。民法典系统整合了七十多年来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五千多年的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中国特有的公共服务制度建构,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法治保障功能,引导群众养成自觉自愿守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不断积累提炼中国法律实践经验,让民法典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将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创新之路向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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