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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一)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财产不予分割处理的情形:
(1) 经原被告同意不做分割处理的
示范案例:2016 年 3 月,吴某和冯某夫妻二人以 500000 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 200000 元,贷款 300000元,贷款期限 15 年。2018年,吴某与冯某感情破裂,二人诉至法院。对于夫妻持有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由于婚后透支的信用卡及网络贷款的用不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后,双方皆同意暂时不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2)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
示范案例: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长期争吵,无法正常共同生活。原告和被告最终分居,至今双方已经分居长达4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于2016年5月28日提起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童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被告余某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4月22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5日生育女儿童甲某,原、被告确认于2011年7月18日生育女儿童乙某。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左右分居至今。被告确认自2012年开始分居。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判决后,原告仍未回家居住。原、被告均未提出有关子女抚养的诉请。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深圳市的某商铺、惠州市大亚湾龙海大道的某房产、汽车一辆,被告主张除了上述财产外,还有位于莲塘的商铺一间。但原、被告均未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在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未实现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均未提出诉请,双方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童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请求实行不告不理,法院仅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原告只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就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做出裁判,而不能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请求的事项一并做出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另案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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