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结婚称为“被结婚”。“被结婚”现象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诸多麻烦,引起各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如有人起诉与“被结婚者”离婚。如广西一未婚姑娘收到法院离婚传票。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如某甲女借用姐姐乙的身份与丙结婚,后因丙与乙有私情,丙便不承认与妹妹甲有婚姻关系,主张与姐姐乙存在婚姻关系。而更多的是给“被结婚者”造成生活不便,以致无法结婚或离婚、无法获得准生证、影响子女上学或买房贷款等。如家住河南省的尚女士与男友到民政局领证,发现“五次被结婚”而无法结婚;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未婚女子去结婚才发现自己已“结婚”两次,无法结婚;广西27岁女子登记结婚时被告知5年前“已在河北结婚”;盐边县女子因“16年前”被结婚“如今想离婚却被拒”;广州李小姐和田先生婚后李小姐怀孕,因“被结婚”准生证难办;贵州女子因身份证丢失“被结婚”后,无法贷款。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由于人们对登记婚姻效力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不善于选择正确救济路径,加之相关执法机关不能正确选择执法手段,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选择违法的错误路径解决,“被结婚”救济难与处理乱的现象十分严重。
民法典确立了婚姻家庭法的民事地位,并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民法典实施后,“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被结婚影响其结婚或其他生活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三种不同救济路径和手段解决。
一、直接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
由于民法典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时,不能再请求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要求其纠正错误信息。
纠正错误信息与撤销婚姻登记的性质完全不同。纠正错误信息只是对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予以更正,不涉及婚姻效力认定,不对婚姻登记效力进行审查和处理。撤销婚姻登记,则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需要对登记婚姻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这不属于民政机关的职责范畴。
“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只要没有他人主张与其存在婚姻关系或起诉离婚等,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身份系被他人冒用结婚,都可以选择纠正错误信息解决。这是最简单快捷的手段,应成为首选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系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登记机关拒不纠正错误信息的,可以以登记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
二、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诉或反诉婚姻不成立
(一)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诉
对于自己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冒名登记者,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法院依职权收集有关证据后确认系他人冒名婚姻登记的,则判决被结婚者与他人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
如周某某与男友张某2001年4月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周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借出嫁外省的周某(表姐)的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与张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所用的照片仍然是周某某本人照片,之后张某与周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初,周某欲回乡买房,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某冒用结婚不能贷款。2019年5月,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2001年4月的婚姻登记,两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基础并不存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遂判决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凭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该案系江苏省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该案确实值得推广和借鉴,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行政诉讼的路径不通,不能采取行政诉讼解决被结婚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
本案反映出来的问题虽然只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适用被结婚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造成了资源浪费,加重了当事人诉累。但实际上,行政诉讼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的情形还很多,诸如受理条件、证据规则、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均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如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是行政机关必须具有违法性。如果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中尽到了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在登记中没有过错,其登记错误完全是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的。这样的情形也会因登记机关不具有行政违法性,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而驳回。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不适用被结婚案件。如行政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到底是撤销表妹周某某与张某的婚姻,还是撤销表姐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如果是撤销表妹与妹夫的婚姻,那就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你表姐凭什么有权请求撤销表妹的婚姻?你只能确认你与妹夫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至于表妹与妹夫的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你表姐没有权利主张。这就如同别人使用偷窃的钱做了房屋,被盗者只能主张别人还钱,而不是主张拆除别人房屋。表姐只能解决自己的身份被盗用的问题,不能拆散表妹的婚姻。表妹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只能由表妹与张某依法诉请解决。
如果是撤销表姐周某与张某的婚姻,更不符合客观事实。表姐只是自己的身份被表妹冒用结婚,自己并没与张某进行婚姻登记,更没有与张某结婚的意思和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何来婚姻?因而,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行为无效,都不适用被结婚案件。
2.确认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之诉才是科学选择
被结婚者涉及婚姻关系诉讼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且只能选择确认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之诉才是科学的。因此,表姐周某在民事诉讼中,将请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变更为确认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十分必要。
首先,“请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不准确。民事程序只审理婚姻是否成立与有效,不单独审理婚姻“登记行为”效力。
其二,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则是对整个婚姻登记效力的否定,其结果必然导致表妹与张某的婚姻被否决。这既超越了表姐的诉讼目的,更有侵害表妹婚姻之嫌。
其三,表姐也不能选择确认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因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都必须以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则意味着表姐与张某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婚姻无效而已。这将会造成已婚者构成重婚,未婚者成为已婚者的荒唐现象。
因而,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请求确认与他人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才是科学选择。
(二)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
如果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或起诉与“被结婚者”离婚,“被结婚者”可以直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如前述广西一未婚姑娘收到法院离婚传票,则可直接反诉与他人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还有前述甲妹借用乙姐身份与丙结婚后,丙后来不承认与甲妹存在婚姻关系,主张与乙姐在婚姻关系。乙姐同样可以反诉婚姻不存在或不成立。
实际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在婚姻关系诉讼中适用范围很广。如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完成,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然后才是也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早在十多年前,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法院即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成功解决了妹妹使用姐姐身份结婚案(见《全国首例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借用他人身份结婚案》载2010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三、提起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之诉
一是当事人如果认为冒名者侵害其姓名权(身份权),造成其名誉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请求冒名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当事人认为登记机关存在重大过错,需要赔偿损失的,也可以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总之,被结婚者的救济路径和手段充足,被结婚者要善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选择合法有效的救济手段,以避因救济手段选择错误走弯路甚至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