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从已有民政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看,离婚率显著下降,离婚冷静期确实起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从新闻媒体报道的5年离婚5次终成的宁顺花事件、男方对女方家暴,法院不予离婚,后女方在被家暴过程中跳楼事件来看,法院不予判决离婚造成的悲剧事件不减反增。温州一对夫妻1月中旬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了解后认为双方应再努力修复感情,遂根据《民法典》立法精神出具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期。据小道消息,越来越多的法院在搞诉讼阶段“离婚冷静期”,想想也是可笑,如若法院将离婚诉讼案件往后排排,待立案后一个半月再开庭,也就相当于给了双方一个离婚冷静期,法院另行设置离婚冷静期显然是脱裤子放屁。
一直在思考为何法官在面对如此奇葩的案件中都不愿意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比如本案“出于一种传统婚姻观念的道德伦理观,出轨本身即属于对婚姻与另一半缺乏忠诚的失德行为,这时候,夫妻二人之间的信任感已经被破坏,感情的破坏也自在情理之中。”
后来想想也就释然了,这种法官才是“高智商”法官,才是把讲法律与讲政治融合在一起的法官,将党建与业务紧密相连的法官。
《民法典》为何设置离婚冷静期?目的不就是降低日与增长的离婚率,减少冲动型离婚?可见,中央层面以及者立法层面均认为离婚率高是不正常的现象,应予控制。法官判决不予离婚正是认真贯彻国家政策的方式之一,夫妻会不会和好不管,先把离婚率控制了再说。笔者严重怀疑,某些地方法院是不是将离婚率纳入了考核内容,毕竟像本案这种情况特殊,能引起热议的案件还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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