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四(化名)驾驶库尔勒市环卫局的装载机至垃圾场,到现场后发现此处没有垃圾,就驾驶垃圾装运车又到生活垃圾处理点。在此处看到被害人刘三(化名)在左边的垃圾堆附近捡垃圾。原告将把右边的垃圾堆进行推平时,看到到此处倒垃圾的汉族司机向刘四手势让他停车,停下装载机,下车后发现刘三(化名)的头部被车辆压伤导致当场死亡。后来因为赔偿问题刘四与其所属公司发生争端。
【律师分析】
刘四单位的职工,事故在刘四履行职务时发生的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用人单位的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从中获得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