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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质物监管协议中监管人的责任
作者:丁嫣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在哪些情况下质物监管协议中监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呢?质押监管人未尽监管义务导致质物变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质押监管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以保障贷款人实现质权,因监管人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导致质押物因变质使得价值减少的,监管人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质押监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管义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人委托保管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是质权人处置质物后,主债权仍不能清偿的风险,而是其没有履行监管义务造成质物短少的违约责任。动产质押监管人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应担责,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应属委托合同,质物监管人受托监管货物,若对质物的损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若监管人已尽最大可能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履约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对于质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质押监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导致质物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质押监管人除一般监管义务外还应对质物负有谨慎、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尽最大可能性确保质物安全、完好。监管人未履行义务导致质物丢失的应承担质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流动质押的委托监管关系中监管人存在哪些责任:第一,审查核验义务。实践中,监管人根据质权人的指示,在接受出质人交付时,对其实际交付的质物品名、数量、质量等进行具体的查验,确保与质物清单以及监管协议上的质物相符。第二,保存保管义务。对于由监管人实际占有的质物,监管人应当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如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当的保管条件等。第三,监管义务。监管义务是监管人最重要的义务,要求监管人在监管期间要监控质物的数量和质量,防止质物随意出库或脱离其实际占有。监管人在质物入库后,即应当严密监控,防止质物出库,并定期进行查验,当质物有毁损灭失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