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曾经的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曾经的干部法制教育研究会会员,看着工伤职工维权的艰辛,曾写过《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文章,出现了一定效果“本市在一定金钱限度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一裁终局的有限权力”,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延期承担工伤付款的法律义务。今天又目睹建筑工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职工,应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从工伤保险基金办赔付给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卡着不给工伤职工的案例,非常揪心。于是推文为工伤职工呐喊:工伤保险资料审核员,你审核的用人单位提交的建筑工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申报资料,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将工伤赔款划拨给用人单位,为什么不多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职工人员身份信息、工伤职工人员银行卡号?直接将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赔款打到工伤职工账上呢?工伤保险基金办将工伤职工保险赔款打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会立即给付工伤职工吗?答案是一般不会。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赔款时,有些钱是用人单位直接赔付给工伤职工的,如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有些钱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就不是用人单位直接赔付给工伤职工的,需要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申报工伤职工相关资料,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办审核后,工伤保险基金办才从基金办财务划拨给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就发生了金钱冲突矛盾,用人单位哪里还愿意直接将工伤保险基金办划拨给自己,实为转交赔付给工伤职工的前述费用付给工伤职工,于是卡着供自己使用,迫使工伤职工再次走上艰难的诉讼维权路,讨要工伤赔款。所以,恳请工伤保险资料审核员在审核工伤职工工伤赔款资料时,多收两份资料,工伤职工身份和银行卡号资料,工伤保险基金办打款时,直接将工伤保险赔款赔付到工伤职工账上,避免工伤职工一瘸一拐去法院打官司的艰辛维权路,节约不该浪费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