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张某是一家美容美发企业的员工,企业老板为了激励员工,与员工商议希望员工出资入股企业,杜某、张某说自己资金比较紧张不能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老板主动提议杜某、张某可以先缴纳一部分出资剩余出资从按照他们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得分红中的70%扣留充作股本,一直到扣满为止,并承诺杜某、张某保证合作期限满获得的分红不低于8万元,并约定如果未按期分红视为违约,杜某、张某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于是杜某、张某同意了老板提出的合作条件。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顺利合作半年,杜某、张某获得两次分红,随后老板发现杜某、张某分得红利比较多,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分红,打算撕毁合同。杜某、张某找老板协商希望和平解决此事,他们要求也不高,只希望取得本金和被扣留的分红,老板却不同意,只同意按照本金加上银行利息支付。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杜某、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南京律师谢保平,希望谢律师能够接受他们的委托,为他们维权。
谢保平律师认为:首先杜某、张某不存在过错;其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合作期满不低于8万元的约定,从字面上分析,对方可能会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进行抗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来看,联营体的一方必须是企业法人。委托人是个人,对方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符合联营规定的主体条件,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作协议中保证不低于8万元的分红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谢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对方果然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本律师根据庭前的准备进行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对方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仍维持原判,驳回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委托人)分红8万元。
【后记】
一般而言,法律上认为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此案中,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谢保平律师都使法官认定此保底条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