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谢保平法律咨询![](//img.mp.itc.cn/upload/20170425/a0e2b08fbfb446399803d994875f9d42.jpg)
【咨询内容】
我借给别人130万,约定半年归还,用他的房产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是余额担保。在我之前,房屋还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金额是160万。现在房子价值298万左右。
由于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我和银行都向法院起诉了,在执行阶段法院拍卖房产,拍卖得288万,银行要求分包括本金160万、利息、律师费、滞纳金等在内的共计185万,请问银行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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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谢保平解答】
抵押债权人仅对登记记载的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登记记载的数额是160万,利息、律师费、滞纳金等共计25万并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因此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为160万,剩余的金额128万应分配给你,由于你的债权并没有完全实现,剩余的债权你还可以继续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