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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女)和小B是一对交往了四年的男女朋友,双方在2010年-2012年底一直是在一起生活的,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一直属于同居关系。2012年底分手后,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做了商议,约定小B在2013年底给小A 3万元,并且当小B一家公司的股份变卖的时候,再另外支付给小A 10万元。但是小B在条件成就之后一直没有支付给小A任何款项。小A因此找到律师,希望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帮她讨回此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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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通过收集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B向小A支付此笔款项。小B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但是却不向法院申请鉴定,小B抗辩该协议是自己被强迫签订的,律师反驳说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小B抗辩说当时没有这么多财产,自己是为了哄小A开心才这样写的。律师反驳作为成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该清楚自己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律师通过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法院认可了小A的诉讼请求,判决小B支付小A 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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