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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安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律师:对ST中安业绩增长有利!
作者:谢保平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编辑       2020 年 12 月 2 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谢保平律师认为:从和解协议内容看,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标的额6200万人民币,对ST中安业绩增长有利。 
       同时,11月份新增405名投资者索赔后,中安消累计被索赔5.32亿。目前,ST中安索赔案投资者已获得一审胜诉,近期有不少获知胜诉消息,特别是亏损金额较大的股民朋友加入索赔。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0-07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安消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中安消技术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 安消技术(日本)”)与 KH Solar 株式会社、KH 日本签订了《光伏电站 EPC 合 作协议书》、《买卖合同》等协议,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关于签订权利义务转让/转移协议书 1、《权利义务转让/转移协议书(EPC)》(以下简称“《转让协议 1》”) 1)协议各方 甲方 1:KH Solar 株式会社 甲方 2:KH 日本 甲方 3:HK PHOTOVOLTAIC POWER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甲方 4:SINCERITY MELODY PTE. LTD 乙方 1:中安消技术日本株式会社 乙方 2: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下文中的甲方指甲方各方的总称,单独称谓时仅指该单独称谓的一方;乙 方亦如此) 2)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甲方 1 与乙方 1 签订的《技术提供协议》、两份《光伏电站 EPC 合作协 议书》,乙方 1 与甲方 2 签订的两份《土地开发造成委托协议书》等事项,上述 协议均未履行完毕,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 甲方 1、甲方 2 将系列协议及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 金、利息、已履行和未履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等)转让/转移给甲方 3 或甲方 4; 甲方 1、甲方 2 根据系列协议调拨款项给甲方 3 或甲方 4,甲方承诺并确认,该 权利义务转让/转移已经过甲方内部及外部的充分审批及授权。 本协议生效条件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a、经乙方母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乙方的 有权机构批准); b、本协议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权利义务转让/转移协议书(组件)》(以下简称“《转让协议 2》”) 1)协议各方 甲方 1:KH Solar 株式会社 甲方 2:HK PHOTOVOLTAIC POWER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甲方 3:SINCERITY MELODY PTE. LTD 乙方 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2: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 与乙方 1 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甲方 1 购买乙方 1 提供的太阳能 多晶组件。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如下: 甲方 1 将上述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已履行和未履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等)转让/转移给甲方 2 或甲方 3,甲方 1 根据 上述合同及协议调拨款项给甲方 2 或甲方 3,甲方承诺并确认,该权利义务转让 /转移已经过甲方内部及外部的充分审批及授权; 本协议生效条件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a、经乙方母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乙方的 有权机构批准); b、本协议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关于签订《和解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 a:HK PHOTOVOLTAIC POWER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甲方 b:SINCERITY MELODY PTE. LTD 乙方 a: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b: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乙方 c:中安消技术日本株式会社 2、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签订的《转让协议 1》、《转让协议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 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甲方 a、甲方 b 与乙方 a、乙方 b、乙方 c 确认各方就《转让协议 1》、《转 让协议 2》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为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合计向乙方支 付总金额993,400,000.00日元(按2020年11月26日汇率计算约为人民币6,258.82 万元),自本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乙方同意《转让协议 1》、《转让 协议 2》项下的纠纷已全部解决,甲方乙方之间不存任何其他纠纷与争议,均不 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及义务。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返还)总金额 993,400,000 日元,以日元支付,甲方 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5 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账户完成支付义务。在 到达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后,甲方未支付或者部分支付的,本协议自动解除,自 始无效;乙方应按原付款渠道向甲方退还已支付款项;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恢复原状。 3)上述系列协议生效条件: a、经乙方母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乙方的 有权机构批准); b、本协议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是综合考量公司及对 应项目情况所作的决定,有利于公司债务的回收,决策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相关事项所涉应收款项金额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经公司财务部门 测算,本次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预计对公司产生 6,258.82 万元的损益影响,对公司年度损益实际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谢 律师提示投资者,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现在示范案例判决投资者胜诉,按照此前的案例后 续的案件将进入索赔快车道,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受损投资者只有主动提请诉讼索赔,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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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保平律师
电话:1895912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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