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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美判决”掩盖下的法律冷漠与自私
作者:马振杰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3日
最近,网上又开始热一份“最美判决”,我看了一下,如硬在喉,不吐不快,所谓的“最美判决”,不过是现行法官考核机制催生出的一个司法怪胎,华丽的文采之下,掩盖着不幸婚姻受害人的痛楚,编织着法官的晋升之梦。
让我们用挑剔的目光来审视一下这份“最美判决”吧。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答辩:“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 3 万,原被告出资 9 万,被告应分得 4.5 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 3 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看清楚了吗?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之所以不同意离婚,理由是钱财和小孩的抚养权没有搞清楚,如果原告肯把财产问题、小孩抚养问题整清楚,被告是同意离婚的。
审案法官完全可以在厘清婚内财产和小孩抚养权、探视权的前担下判决双方离婚,解除不幸婚姻当事双方的痛苦。
但是,本案法官却不按常理出牌,作出了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大家想一想,本案原被告的焦点有三个,1、能不能离婚?2、钱怎么算?3、小孩归谁养?
判决书啰啰嗦嗦引用了一大堆唐诗宋词,有哪一句触及了三个焦点问题?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判决书还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婚姻法第32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是一个判决书,不是调解书,说明调解失效了,调解失效了,按照32条的规定,就应该准予离婚的啊!又不准予离婚,又依据32条的规定,这个弯子转得有点猛。
法院判决书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不是解决心理问题的,解决心理问题应该求助于心理医生,“最美判决“在判决书中大量引用唐诗宋词以解决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有越俎代庖之嫌。更重要的是,“最美判决”显然不是一个合格的心理医生,一个合格的心理医生,不会强奸当事人的意志,用一个鲜亮公章,强扭一对同床异梦的鸳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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